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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]() 目前,我國關于代孕行為的規定僅停留在部門規章層面,立法效力層次偏低,無法達到規制的目的 。世界各國對待代孕的態度有所不同,但越來越多的國家從保護兒童利益的角度出發,傾向于承認代孕所生兒童與委托代孕父母間的法律關系 。 科學技術的發展為代孕提供了技術支持。一些代孕母親是迫于各種現實原因,在特定情境下經過反復衡量、取舍后作出的選擇 。 近年來,我國出現多例代孕案件,國家始終堅持代孕違法的判斷,但在某些案件中將親權與監護權二分,在無法找到代孕母親的情況下,讓有撫養能力的委托人保留代孕所生孩子的監護權 。 [詳細介紹] |